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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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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朋雷、钱瀚洋律师代理控告合同诈骗案件成功立案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294次

【关键词】刑事控告


【侦查机关】H市公安局S分局【被害人】D某、Z某【代理律师】聂朋雷律师 管委会主任   钱瀚洋律师 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初,D某、Z某经他人介绍,与L某结识,L某虚构其对于某小区房产有处置权、可以低价出售等事实,骗取D某、Z某购房款xxx万元。此后,D某、Z某多次催要购房款无果。


办案经过及结果

      D某、Z某2023年7月前往律所咨询,两位律师在听取基本情况后对本案做出了专业的法律解答,并分析认为L某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D某、Z某当即决定委托两位律师进行刑事控告。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与D某、Z某反复沟通案情,仔细梳理本案证据材料,并联系与本案事实有关的几位证人进行谈话制作谈话笔录。最终经反复推敲斟酌后,撰写刑事控告书并附上相应证据于2023年8月提交至H市经济犯罪受案中心。受案中心经初步审核后,将本案移送至H市S分局经侦大队,同日受案。经初查后,H市S分局正式予以立案。至此,本案律师工作圆满完成,D某、Z某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高度赞扬并表示感谢。


办案流程及启示

(一)确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结合本案,可以到犯罪地或被控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考虑到被控告人居住地无法确定以及办案成本、效率等因素,代理律师研究决定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控告。

(二)走访了解

      代理律师在与D某、Z某沟通了解案情后,将控告人提供的购房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合同具体内容反复研究,并梳理了控告人、证人与被控告人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此外,代理律师还积极走访涉案场所,联系了与本案事实经过相关的几位关键人,分别与他们当面沟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

(三)撰写刑事控告书

      本案刑事控告诉求为对被控告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责令被控告人向控告人退赔购房款。代理律师对本案基本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将控告人自得知购房信息起直至最终无法联系上被控告人这一事实经过详细进行描述。对被控告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如下:代理律师认为被控告人通过编造、虚构其具有履约能力,诱使合同相对方即控告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控告人信任,使得控告人形成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且被控告人在收受控告人钱款后,无意履行合同,将购房款私自挪用,无法返还,因此应当认定被控告人具有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控告人的主观故意。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使得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理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即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本案中,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签订购房协议与项目合作协议,控告人支付购房款就是在履行合同,系因被控告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诈骗的过程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综上,本案中被控告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二次控告

       代理律师在接待时获知控告人已经在寻求律师帮助前向多地公安机关控告过,但是没有成功。代理律师详细询问了控告过程及细节。经了解,公安机关部分接待民警认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但是控告证据不足,L某的同事也因为此类事实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代理律师在走访与撰写控告书时紧扣办案民警关心的几类问题,逐一论证、解答,最终争取办案民警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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