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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先案例 | 陈虹成律师办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获不起诉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691次

【关键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起诉

【承办律师】陈虹成,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

【受理日期】20238

【办案单位】P区公安局、P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X某作为某区多家大型KTV的经营者,涉嫌组织招揽未成年女孩进行有偿陪侍,被公安机关查获。X某被公安机关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X某在明知录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贪图利益,为未成年人提供场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社会影响较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二、办案经过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仔细阅卷后,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根据委托人描述,在案证据中可能存在非法证据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口头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提出无罪意见的同时,辩护人也提出罪轻辩护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沟通,最终,检察机关认为X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主动投案、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X某不起诉。

三、罪名解读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个司法实践当中并不常见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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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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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公司与XX医药公司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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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县S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件,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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