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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强、陈俊儒办理袭警罪案件获缓刑
JUNXIAN

案由
袭警罪
01
案情介绍
张某(化名)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张某报警,被民警出警带至派出所处理该警情。因张某饮酒过量,在派出所大厅喧哗吵闹,值班民辅警将张某拖至大厅外醒酒因遇到台阶无法拖拽,便让张某自己站起来行走,过程中一名辅警抬肘搂抱向张某,张某便回手反击致其鼻骨骨折,后其他民警辅警合力将张某控制,使用约束带对其约束,并放置在值班大厅内醒酒。期间,张某挣扎束缚站起时将大厅桌子碰倒,又导致一民警脚面被砸,后被放置在地上因情绪激动踹至另一民警小腿。张某共造成三人受伤,其中一人经鉴定为轻微伤。
02
辩护观点
一、张某系偶犯,本案属于酒后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予以从轻处罚。
二、张某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系酒后无意识行为导致,虽不应苛求执法尺度尽善尽美,但应坚持以人为本,但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过度执法及执法瑕疵,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矛盾,应当综合考虑。
03
本案要点
一、事发后张某积极退赔,家属代其对受伤辅警赔礼道歉,争取到对方的谅解。辩护人提交谅解书,结合其积极退赔行为,及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不予逮捕意见书。后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本案中张某系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张某涉嫌罪名应当为袭警罪。袭警罪作为从妨害公务罪中脱胎而出的罪名,极易与妨害公务罪混淆,两罪最大区别为,袭警罪要求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行为,其行为已经超越解决公共事务范畴,暴力程度也高于妨害公务罪的构罪要求。另外,本案中受轻微伤的虽为辅警,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辅警并不在人民警察范围内,但其接受指令开展执法,且现场亦有民警共同执法,辅警受到一定侵害,因此,并不影响将张某定为袭警罪。
三、辩护人通过阅卷,以及观看在卷视频录像,发现其中顺地拖拽醉酒人员、辅警可能存在抬肘挥向张某的行为等可能都有执法瑕疵的之嫌,虽张某酒后情绪有所失控,不能苛求执法人员完美控制执法行为的尺度,但张某过激行为不能排除系上述执法瑕疵所引起,上述不规范执法行为可能也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发生无法挽回的结局。
04
案件结果

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
小结
作为辩护人,虽希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可能,但检索近五年的检察文书,全国袭警罪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仅约8%,案件所在省袭警罪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仅约3%。
鉴于此,辩护人在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中更侧重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缓刑,也切实为本案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本案当事人系因喝酒引发后续一系列纠纷与案情,即使不喝酒也不应与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稳定的人民警察发生摩擦与冲突。在此,也特别提醒各位读者切勿因喝酒而给自身、家庭带来都不愿意见到的后果,喝酒可以作为悠闲时光的消遣,而不能变成美好生活的断头台。幸而当事人迷途知返,自此再无饮酒滋事。
07
案件相关材料













创始合伙人
执委会主任
吴强强
316512052@qq.com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

实习律师
陈俊儒
1325985103@qq.com

业 务 领 域|公司治理、刑事、商事争议解决
编辑:胡雅婷
审核:吴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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