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XIAN
【案由】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78万余元、缓刑
【公诉机关】
W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
W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
Z某
【辩护律师】
张佩思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
【公安机关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W某和Z某,利用W某担任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芯片保供小组牵头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供应商人员,以抬高采购价格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事后抬高价格形成的利润由W某和Z某等人按比例分成,共计侵占该新能源汽车公司财产1288599元,其中W某分得631705元,Z某分得640780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W某和Z某互相勾结,二人利用W某担任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芯片保供小组牵头人的职务便利,由Z某出面联系深圳某芯片公司,Z某、深圳某芯片公司约定以其公司和该新能源汽车公司往来业务总金额的2%作为好处费给予W某,W某在采购深圳某芯片公司芯片过程中提供便利,深圳某芯片公司后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向Z某实控账户转账50万元,W某分得其中35万元,Z某分得15万元。
【律师工作】
辩护人接受Z某及其家属委托介入辩护,经过多次会见、详细阅卷,提出本案Z某同一行为不应做两罪指控、职务侵占金额认定存疑、对Z某合法的居间服务费用应做扣除、Z某系从犯等辩护意见。
经充分沟通,检察院通知采纳辩护人的“从犯”意见,辩护人进一步提出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同意附条件适用缓刑,但需要退赃并积极争取被害公司谅解。辩护人受Z某及其家属委托多次与被害公司监察部门人员协商沟通,终获被害公司理解并接受了Z某的退赃。起诉前,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检察院与Z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缓刑三年。
后一审法院,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Z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委托人对辩护过程及结果非常满意,对给被害公司造成的损害深表歉意,对检察官、法官给其从宽处罚深表感谢。


编辑 | 胡雅婷
复审 | 汪焕成
终审 | 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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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1、执业3年以上,职业操守优良,作风严谨,能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同律所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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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欢迎有独立团队的律师携团一起加入,具有独立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的条件;
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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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4、没有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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