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4年10个月,二审改判缓刑
王彤彤律师代理诈骗案二审
成功辩护
JUN XIAN
民主|技术|情怀|守正|创新

王彤彤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部主任

【案情介绍】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上诉人赵某因偿还高利贷而背负巨额债务。2019年外出打工,与被害人林某相识,2019年至2020年期间,赵某多次以爷爷过世、自己生病受伤、房子拆迁等理由向林某借款累计29万余元。
【律师工作】
2023年7月,辩护人在接受赵某委托时,案件已经起诉至M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并且对赵某下达逮捕令。辩护人介入后规劝赵某投案自首后立即前往一审法院调取卷宗。经过阅卷及多次会见,辩护人在庭审中向一审法庭提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同时赵某在庭审中不承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当即撤销了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当庭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庭后辩护人与一审法官沟通并且一审法院调取赵某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最终,一审法院按照公诉机关撤销量刑建议判决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同年十一月,赵某与辩护人表示其要上诉,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及与二审法官沟通,并且提交申请调取赵某借高利贷一事的案卷材料及相关证人证言,历经九个月之后二审开庭,庭后辩护人多次与法官及二审出庭检察官沟通,最终二审法院决定改判缓刑,时隔一年三个月,2024年9月29日,二审法院宣判,赵某当日释放。
【简要辩护观点】
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被害人的陈述进而推定,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赵某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向林某借款累计296031元,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而基于友情而产生的借贷纠纷并且本案中林某在庭审过程中多次表示其是自愿、主动向赵某借款,同时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赵某构成诈骗罪。意见如下:
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借贷型诈骗”本质上是诈骗的一种形式,因此客观上需要满足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者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被害人因此受到财产损害。
(一)本案中赵某欺诈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二)赵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1. 赵某具有还款能力
2. 赵某在借款时采用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3. 赵某使用借款的用途符合其一般的生活水平
4. 赵某没有逃避欠款的行为
5. 对于赵某的借款理由林某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三)赵某向林某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应以刑事入罪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但是两者也有本质上的区别:
1.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2.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3.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4.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欺骗内容不同
5.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欺骗程度不同
(四)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以对赵某作出无罪判决
1. 刑法具有补充性,能用民事途径解决的,刑法应当谦抑、审慎
2. 入罪看形式,出罪看实质,本案具备出罪的条件
(五)即便认定赵某有罪,其具有以下减轻、从轻情节,请贵院依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轻量刑

判决书:


编辑 | 胡雅婷
复审 | 汪焕成
终审 | 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招聘
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1、执业3年以上,职业操守优良,作风严谨,能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同律所发展理念;
2、具有服务意识和管理协调能力;
3、欢迎有独立团队的律师携团一起加入,具有独立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的条件;
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招聘
专职律师
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4、没有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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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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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行政、政府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服从律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律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4、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5、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书写作能力;
6、本硕均为法学专业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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