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罪辩护--贩卖毒品案获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并终止侦查
JUN XIAN


JUN XIAN
【罪名】
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
贩卖毒品、酒石酸唑吡坦片、终止侦查
【案件结果】
终止侦查
【辩护律师】

聂朋雷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管委会主任
前安徽省公安经侦系统专家人才

钱瀚洋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创始合伙人

汪焕成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
【办案过程】
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L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传唤,并办理取保候审,2024年8月,该案被移送至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8月下旬,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不久,辩护人接受L家属的委托。简单了解案情后,辩护人立即前往上海与L交流了解详细案情,并随即向检察机关递交手续进行阅卷。
辩护人经阅卷并与L沟通得知,L与报案人为初、高中同学,因拗不过报案人诱使,将个人治疗失眠而服用的思诺思(学名酒石酸唑吡坦片)交予报案人,报案人以每片50元的价格强求L收下微信转账。
对此,辩护人撰写了第一份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辩护意见提纲展示如下:
1. 本案L是一位优秀的青年音乐家;
2. 无法排除报案人系在公安的控制下实施“犯意引诱”,进而促成“毒品交易完成”;
3. L对酒石酸唑吡坦片并不知是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和毒品属性,L与报案人的聊天记录的谈话系L吹嘘,L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系侦查员指供、诱供;
4. L并无贩卖意图,暂收400元也是为了缓和报案人的催促;
5. L系出于治疗个人失眠症状而通过医院正规途径购买药物。
与此同时,辩护人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申请:
1.申请调取L第一、二、三、四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2.申请提取L被扣押的手机的电子数据,且该手机、电子数据及提取笔录作为证据随案移送;
3.申请侦查机关组织L对被扣押的君乐宁牌酒石酸唑吡坦片进行辨认;
4.申请调取报案人到派出所报案的监控录像;
5.申请询问报案人的女友、L的母亲;
6.申请对L提取毛发进行毒化鉴定。
针对L的贩卖毒品故意与400元“毒资”辩护人进一步递交了补充意见:
1.L并无主动交付药物的故意;
2.L收受的400元并非售卖思诺思的交易款。
针对该案指定管辖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辩护人进一步递交了补充意见,并与承担检察官充分沟通:
1.本案中不存在管辖不明确或者管辖争议的情形,也不属于情况特殊需要指定管辖,因此不属于指定管辖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2.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未取得管辖权之前,应视为无侦查权,其所有取证行为当属无效;
3.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不具有管辖权所进行的侦查取证行为存在不予支持的判例。
2024年11月,辩护人接到承办检察官电话,其称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撤回。后经不断与承办警官沟通,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最终于2024年12月23日以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终止侦查决定。至此,本案圆满结束。
【办案小结】
辩护人对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的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给予认可,同时也需要对其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批评。我国虽然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但也不能因打击毒品犯罪而罔顾事实。最新的《昆明会议纪要》已经对部分被告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等给出较为科学慎重的认定意见,不能因为本案L一时的疏忽大意而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犯罪的故意。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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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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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服务意识和管理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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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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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4、没有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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