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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先案例|王艳琦律师代理侵犯著作权案,逮捕后辩护终获缓刑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101次

王艳琦律师代理侵犯著作权案,逮捕后辩护终获缓刑

民主|技术|情怀|守正|创新




【涉案罪名】


侵犯著作权罪


【审判机关】


H市D区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王艳琦


创始合伙人


前安徽某市公安干警,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具有近十年刑侦工作经验

案情简介

01

w某,长期从事盗版图书销售,销售方式涵盖线上线下,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4年1月17日被s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5日被d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02

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涉案当事人,经过初步会见了解到w某成立公司,长期从事图书销售,销售方式涵盖线上线下,销售书籍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侵犯多家出版社版权,且w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全面细致了解案情后,律师从下面几个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一)罪名之辩

侵犯著作权与销售侵权复制品两罪在法定刑及立案追诉标准上存在巨大差异,区分两罪重点在于如何正确解释“复制发行”,在这一点上承办律师与办案人员观点不一致,但是准确定性关系着罪与非罪、刑期多少,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因此承办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与检察机关进行深入交流。


1. 现行司法解释年代久远,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因此,实务中根据上述解释,将单纯的零售行为解释称发行,发行又属于复制发行,继而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看似符合解释的精神,实则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最直接的就是导致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成为废条。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复制发行”是指复制且发行,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不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这种观点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也与《知识产权案件解释》的规定不符。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发行”,没有必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解释,只要按照日常用语含义解释即可。在日常用语中,“发行”往往意味“第一次”印制和批量销售作品。换言之,可以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发行”理解为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销售”理解为零售。这样解释既符合“发行”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也能协调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与第二百一十八条的关系,使两罪的处罚相均衡。因此,在现有司法解释体系下,承办律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发行”不应该包含零售,本案w某实施的零售的方式,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更为适宜。


2. 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强调“复制”行为,排除了单纯的“发行”行为


202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等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复制后尚待发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行为人以出售的方式提供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从该解释中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强调的是复制行为,而非销售。虽然该解释正式版尚未发布,但是也从侧面反映出最高院、最高检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倾向。


3. 2024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与征求意见稿观点一致


2024年1月5日,最高检发布了6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2起、第6起与本案高度相似,都是关于盗版图书的类型,在这两起典型案例中,均把没有实施印刷复制,单纯销售的行为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通过单纯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也应像典型案例一样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多措并举促谅解

谅解不难,难的是如何以合适的价格谈下谅解。承办律师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案件的同时,积极联系被侵权方,希望化解社会矛盾达成赔偿谅解。本案涉及两家出版社,且均是国有企业,对于刑事案件的谅解,两家企业法务不考虑涉案金额,直接要求10万元起步,当事人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使得赔偿谅解陷入僵局。


1. 积极沟通释明权利基础及计算依据


承办律师多次与两出版社法务沟通,探讨赔偿事宜,向其说明赔偿的权利基础及计算依据。对于侵犯著作权案件,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而上面的赔偿依据是有位阶关系,只有前者不能适用才能选用后者,那么对于本案来说实际损失难以证明,以办案机关查明违法所得作为计算依据更为合理,而不是任意开价。


2. 检索案例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倍数


对方接受按照违法所得作为计算依据后,承办律师又检索了大量案例,证明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最终在倍数上也达成的共识。


3. 情理结合促成谅解


   除此之外,承办律师又向对方说明了被告人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后期想要通过民事维权的难度情况,以及谅解达成对双方的益处。最终两出版社同意谅解方案,谅解金额不到对方提出的1/3。


(三)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交予检察机关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结合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涉案情节,承办律师撰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当面与检察机关汇报申请的理由及依据,最终得到检察机关认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


(四)审判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释明本案要点力争缓刑


庭前庭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当面交流,并提交详细辩护意见,经过开庭积极辩护,法院最终采纳缓刑辩护意见。

律师寄语

03

【在至暗时刻,做你的法律微光】


我曾陪当事人看过看守所高墙,也见过冤案平反时家属颤抖的泪光。刑事辩护不是为「坏人」开脱,而是守护每个人最后的法律尊严。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招聘

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1、执业3年以上,职业操守优良,作风严谨,能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同律所发展理念;

2、具有服务意识和管理协调能力;

3、欢迎有独立团队的律师携团一起加入,具有独立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的条件;

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招聘

专职律师


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4、没有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记录。


招聘

实习律师


岗位要求:

1、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2、具有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行政、政府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服从律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律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4、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5、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书写作能力;

6、本硕均为法学专业的优先。


简历投递联系方式

简历投递:993201190@qq.com

联系人:胡主管

联系方式:1569148610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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