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艳琦、王娟娟律师代理假冒注册商标案获办案机关撤销案件
民主|技术|情怀|守正|创新
【涉案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办案机关】
DT人民检察院、FT公安局
【办理结果】
办案机关撤销案件
【辩护律师】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王艳琦
执委会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王娟娟
专职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5日,F县A中学通过“徽采云平台”采购课桌椅1000套,共计168000元。由于平台要求采购商品必须要有商标品牌,H公司工作人员为了走账需要,便从网上随意选取了G公司的商标品牌用于平台合同签订,实际销售的课桌椅并没有使用该商标标识。同样方式,H公司还向F县B中学销售课桌椅550套,共计92400元。此后,商标权利人G公司发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最终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各方观点】

(一)权利人和公安机关的观点
权利人和公安机关认为,H公司虽然没有在商品实物上使用涉案商标,但是在网络采购平台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在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的行为,符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因此单纯在交易文书上使用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代理后,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发现:2013年7月18日,H公司自成立以来,销售各种办公家具。2013年—2022年,H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在F县当地学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稳定的客源,经常向各个学校销售自产自销的课桌椅,并通过淮采云平台走账。除此之外,H公司还常年为当地政府及事业单位提供办公家具的销售及服务。从始至终H公司只生产自己设计的办公家具,从未在商品上使用过他人的商标。另,涉案的两起事实,也是学校通过实地考察后,认可H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后,先签订线下购买合同再通过采购平台付款,使用商标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走账,并非用于商品的流通环节。
律师认为犯罪行为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连民事侵权都无法成立,也就丧失了成立刑事犯罪的基础。因此,要判断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首先要判断构不构成民事侵权,而判断民事侵权的前提是:行为人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本案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更不构成刑事犯罪。据此,律师从下面几点与办案机关进行深入沟通。
1. 相关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商标性使用”的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使用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有将商业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使消费者对所要购买的商品产生混淆,最终意欲达成的效果均为混淆产品来源,以达到攀附他人商誉,攫取不正当收益的目的,才属于“商标性使用”,所以使用商标的行为要使相关公众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发生在真实商品交易发生之后,没有误导消费者让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双方通过“徽采云”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只是为了账务结算,并且电子合同签订时,H公司和F县A中学的合同已经在履行,作为消费者的F县A中学没有对商品产生任何混淆,其通过实地考察工厂后,认可H公司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想要购买的商品就是H公司自产自销的课桌椅,H公司也不存在利用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目的。因此,本案对于商标的使用不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2. 从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上考量,H公司也没有对涉案商标进行 “商标性使用”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七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在总结行政、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本条商标的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指使用人是否明确有意将该商标用于识别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使用人是否寻求过商标许可、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对该商标投入资金、人力维系其使用,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效遮盖等行为。使用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明显可见。不为消费者所见的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文字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是否与该字体使用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另一方面,还需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性与一致性。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宣传方式方面,如当事人在其平面广告、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活动中持续、连贯地使用相关标识作为品牌,或将标识与其他品牌并列宣传等,则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消费者认知是指从相关消费者角度判断,是否易使其认为相关标志是当事人的商标,而非商品形状、广告词或通用”。
H公司从上述因素考量均不符合商标性使用。在“使用人的主观意图”方面,H公司从始至终就没有想过要用涉案商标来识别自身销售的商品,多年来一直销售自己生产的课桌椅,学校想要购买的课桌椅也是H公司生产的商品,并非涉案商标的商品,甚至在商品销售时学校和H公司都不知道有涉案商标这个商标存在,所以根本不存在使用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在“使用方式”方面,H公司并没有在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且在涉案商标使用前,线下交易已经履行,只是因为账务结算的要求,以及员工对“徽采云”平台操作不熟练误选了涉案商标。换言之,在使用商标前,消费者早已和H公司就课桌椅达成购买共识,涉案商标的使用并没有对消费者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在“宣传方式”方面,H公司从始至终没有向外界宣传过自己所售商品是涉案商标的品牌,也没有通过平面广告、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等相关途径进行过任何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宣传,学校之所以采购H公司的课桌椅,是公司这么多年对商品和质量的高要求所积攒的口碑。在“行业惯例”方面,办公家具行业对商标的使用惯例,一般会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而H公司并没有在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在“消费者认知”方面,H公司的消费者基本是老客户,消费者在购买课桌椅时,清晰地知道自己购买的课桌椅就是H公司自产自销的课桌椅,消费者和H公司在签订购买合同时甚至都没听过涉案商标,所以销售课桌椅时并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系涉案商标版权方生产。因此从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上考量,H公司也没有对涉案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办案过程】
确定好辩护思路后,承办律师先后向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向公安机关提交撤案申请、向检察机关提交立案监督申请及不起诉意见书。
【办案成果】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律师寄语】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
附:【撤销案件决定书】【法律文书】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JUN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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