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刘鑫磊
创始合伙人
前安徽某市公安干警,市公安局公职律师

认罪认罚一般出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当事人分析是否认罪认罚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通过认罪认罚也可以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较为轻缓的量刑意见。
笔者在办理一起组织卖淫的案件中却在案件庭审结束后,陪同法官和检察官前往看守所给当事人做认罪认罚,并在检察院之前出具的量刑意见四年九个月,罚金三万元的基础上,为当事人降低到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
该起案件能够取得让当事人接受的结果,得益于辩护人和检、法办案人员的多次沟通。审查起诉时,辩护人就提出更改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较为合适,承办检察官并没有完全否决,秉承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向辩护人承诺,认罪认罚具结书可暂时不签,待法庭庭审之后再作决定,同时不影响认罪认罚时间节点的认定,认可当事人较早认罪的情节。开庭后,辩护人仍然坚持更改罪名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司法案例。检察院也坚持不更改罪名的起诉意见,同时建议量刑是四年九个月,罚金三万元。庭审结束之后,辩护人又单独向法官补充介绍了案件背景以及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实际角色。

庭审结束半个月左右,法官打来电话要求辩护人前往看守所和检察院一起给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表明,涉案的罪名就不做更改,但是在量刑上予以体现,案件最后的结果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接受。
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确实不容易发现非常直接有利的辩点,但是即使没有任何辩点的情况下,何时让当事人认罪认罚,何时让当事人退赃退赔等等这些细节很可能决定最终的量刑意见。同时,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咀嚼法条,提出合理并有依据的法律意见是能够得到公诉人和法官的认可,一定程度上会通过一些犯罪情节的追加和认定体现出辩护效果。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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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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