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律师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吴甜琪
创始合伙人
前员额检察官,高校法学院教师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胡雨
实习律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案情简介
2021年,A建设公司在西藏承包工程,将部分业务发包给当地B建设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A公司将分包合同拆分为《劳务分包协议》《材料代购协议》两个合同,A公司的此过失行为为日后B公司诉讼埋下祸端。工程验收决算,A公司按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4万余元,质保期满,B公司以《材料代购协议》为主要证据,起诉A公司欠付材料款,要求A公司支付“材料款”61万余元。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吴甜琪、胡雨律师与A公司充分沟通,梳理A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与B公司提交的证据对比,确定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
第一,确定B公司的诉请能否成立、诉讼金额包含哪些项目。梳理证据发现,在建设过程中,因B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A公司为B公司垫付工人工资57万余元,并约定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B公司主张的61万余元实质上是A公司已经代付的工资57万余元及暂扣质保金4万余元,其诉请不能成立。第二,确定B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能否成立。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劳务分包协议》中的质保金条款约定,质保金为无利息支付,因此对于B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也不能成立。第三,确定B公司的证据是否充分。B公司主张61万余元全部为材料款,但B公司并未提供如材料清单、材料出入库单、材料结算单据等直接证据,只提供了两份协议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据并不充分。
在庭审过程中,首先,我方明确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嫌虚开;其次,在辩论时指出B公司代理人的说法恰恰支持了我方观点,所谓的“材料款”本质上是工程款;最后,表明我方态度,按照规定法院应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可以接受法院调解。
办案结果
A公司支付B公司质保金4万余元,诉讼费全部由B公司承担。
调解书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JUN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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