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聂朋雷律师第19起无罪案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获终止侦查
JUN XIAN



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关键词
从旧兼从轻,整体回避,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后退查公安终止侦查
辩护律师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聂朋雷
党支部书记
管委会主任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高辰
专职律师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汪焕成
实习律师
安徽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胡雨
实习律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A市J公司与某装修公司产生合同纠纷,该装修公司将J公司诉至法院。2006年10月,A市中院判决J公司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300余万元。该判决在2007年及2020年两次进入执行程序,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2024年,J公司原监事因公司内部股东纠纷就此事不断信访,2024年10月,A市中院执行局将本案报送本院刑庭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05年10月,J公司法定代表人L1将J公司名下的155套房产出售并过户至其姐姐L2夫妇名下。公安机关认为L2夫妇帮助犯罪嫌疑人L1转移J公司财产,导致A市中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5年2月,L2夫妇被取保候审,2025年4月,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一、接受委托,迅速阅卷
2025年6月,聂朋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鉴于当事人年事已高、健康欠佳且事隔久远,对案件事实记忆模糊无法准确说明案情,团队先行展开阅卷工作。
二、提出回避申请
经深入研判卷宗,辩护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即本案存在未审先判情形。A市中院刑庭已对本案进行初审,且其刑庭组成人员曾经是本案中民事执行的执行法官,故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论由A市任何一基层法院审理,二审皆会上诉至A市中院,因此本案A市中院法官需集体回避。
三、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事实不清,缺少关键证据材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移送原民事审判、执行卷宗等证据材料,而本案因缺失审判卷宗导致执行依据合法性存疑、缺失执行卷宗导致无法核实执行对象及程序合法性。
四、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中提到按照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依据该解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人着手时间应从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通知依法送达之后起算。辩护律师还对L2银行流水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阐明其与L1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交易,并无异常。
五、见证检察谈话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L2进行讯问,因L2不识字且年纪较大,辩护律师远程视频见证谈话全过程,并逐字核对谈话笔录,提出问题并要求予以修改。
六、退回补充侦查
基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与调取证据申请及提交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于2025年7月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七、终止侦查
2025年8月8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L2夫妇不构成犯罪,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办案小结
每一起无罪案例的背后都饱含着辩护律师的坚守。刑事辩护律师需以深度查阅卷宗为根基,对当事人作无罪假设,深入挖掘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辩点,并为之付出百倍的努力。
附终止侦查决定书


附:聂朋雷律师2019年至2025年18起无罪案例
1.高某某挪用资金案——省委巡视组交办 国企与民企争斗
受理至办结日期: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
案件号:2017亚太刑字第194号
办案单位:宣城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王亚林、聂朋雷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主要辩点:提出涉案国企与民企合作真实背景,论述涉案资金性质非国有,指出行为人只是借国企名义投资合作,依据《民法总则》论述双方为虚假行为,提出侦查机关选择性办案致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G玩忽职守案——扫黑除恶背景 办刑案被追责
受理至办结日期: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
案件号:***
办案单位:安庆市某县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黄奥、聂朋雷
办理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主要辩点: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工作失误非渎职;二是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是集体负责制;三是前科证明对案中案处理没有实质性影响;四是案中案陷入证明僵局;五是案中案行为人转处符合法律规定;六是案中案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
3.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盐业改革背景 鉴定程序违法
受理至办结日期: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
案件号:淮*公(经)撤案字〔2019〕25号
办案单位:淮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夏炀、聂朋雷
办理结果:审查起诉后退查公安撤销案件
主要辩点:一是收集行政诉讼文书,证明李某某分别提起过行政诉讼,法院均确认盐务局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二是收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销售食盐资质证明,证明涉案食盐的生产企业有生产销售资质;三是收集生产企业有关涉案食盐出厂自检报告,下载食用盐国家标准文书,证明涉案食盐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四是收集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所做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盐符合国家标准,不含有高氯酸铵;五是收集李某某是生产企业A省分公司职工的证明和社保证明,证明李某某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从事销售活动,并非个人行为。
4.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他人恶意举报 村主任养鸡场占地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案件号:***
办案单位:亳州市某县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曹富乐
办理结果:审查起诉后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涉案土地不宜认定为农用地;二是行为人非法占用行为是政府行政行为及其授权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等。
5.胡某某诈骗案——疫情期间卖布 未及时退款反被告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
案件号:*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办案单位: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周孟雨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根据现有证据重新构建案件事实;二是申请排除行为人在侦查机关的不利且不真实的供述;三是从本次交易前、中、后分析论证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是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等角度对本次交易仅仅是合同纠纷予以说理;提交类案裁判文书检索报告。
6.李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民营企业金主 非地下钱庄换汇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
案件号:*检二部刑不诉【2021】Z6号
办案单位:淮南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曹富乐、聂朋雷
办理结果:相对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阐述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对象和范围;二是行为人作为地下钱庄客户,不是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三是高于中行牌价换汇不等于获利,更不属于“营利”,行为人换汇并非基于营利的目的等。
7.李某诈骗案——捉弄竞争对手反被告 女友聊天记录曝真相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
案件号:*检刑不诉〔2021〕12号
办案单位:铜陵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王彤彤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行为人让殷某以虚拟身份与赵某交易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二是行为人与徐某的交易事实应当评价为拖延货款;三是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是即便有入罪的可能,也应当在合同诈骗罪的范畴内讨论,本案金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等。
8. 陈某单位行贿案——医疗器械企业向医院行贿 反商业贿赂合规整改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
案件号:*检刑不诉【2022】Z1号
办案单位:亳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吴强强、吴甜琪、夏炀、徐达妃、冯贵祥、钱瀚洋、王娟娟、王彤彤
办理结果:合规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高度重视,转变公司经营理念;二是谋定后动,调整公司经营战略;三是借力而为,引入合规辅助团队;四是“把脉问诊”,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五是精准施策,制定合规整改计划;六是坚定初衷,培育企业合规文化;七是抓住关键,组建合规管理组织等。
9. C玩忽职守案——案中案取保期间再犯罪 工作繁忙交接有失误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
案件号:*检刑不诉【2023】Z6号
办案单位:宿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钱瀚洋、王彤彤
办理结果:相对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上令下从是政府机关运行的基本准则,行为人作为基层办案人,将领导批示指示以及相关文件精神作为指导工作的要旨,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职业操守;二是某县公安局侦办刑事案件是行政首长与集体负责制,案中案行为人只是协办人,无权决定案件的计划、是否对人对物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案中案的经济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
10. 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省委巡视组交办 纪委指使会计伪造证据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
案件号:*检刑不诉〔2023〕64号
办案单位: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吴鹏、钱瀚洋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受贿行为;三是本案证据存在多处矛盾,部分证据指向事实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是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篡改、伪造证据,构陷民营企业家,应予纠正;五是某法院刑事判决书关于共犯受贿400万元部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等。
11. 安徽XT公司生产伪劣农药案——专业种粮套路药企 以药害举报药品伪劣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
案件号:嘉(治)撤案字〔2024〕70号
办案单位:咸宁市某县公安局
承办律师:聂朋雷、张佩思
办理结果:撤销案件
主要辩点:一是被投诉人是从事微量物证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是微量物证鉴定(0306食品类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二是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虽不同于食品类微量物证鉴定,但其中也会涉及有农作物的微量鉴定;三是法院委托事项一,系委托被投诉人对玉米进行食品类微量鉴定,而被投诉人只是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查阅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四是即便认定涉案药害玉米籽粒可安全食用、对人畜无毒害,没有依照微量物证技术鉴定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
12.杨某某合同诈骗案——招商引资未生产 负责人外逃境外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
案件号:*公(经)终侦字〔2024〕14号
办案单位:蚌埠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聂坤、钱瀚洋、王彤彤
办理结果:审查起诉后退查公安终止侦查
主要辩点:一是从案件背景的角度看,KD系知名汽车生产民营企业,资金雄厚、前景广阔,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后,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二是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看,行为人一未归案的主要原因是其在美国经营KD车业,而非故意逃匿;三是关于HY电子未依约生产并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的原因没有查清;四是本案极有可能系政企招商投资纠纷,诈骗政府奖励资金的可能性非常小;五是即便KD系构成犯罪,由于行为人二没有犯罪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等。
13.李某某盗窃案——挖矿机存放法院机房 工信部门巡视发现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
案件号:六公*撤案字〔2023〕7号
办案单位:六安市某区公安分局
承办律师:聂朋雷、吴甜琪
办理结果:撤销案件
主要辩点:一是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主观故意;二是本案以盗窃罪定罪不合乎常识常情常理;三是无法认定盗电的数额等。
14.DP公司串通投标、行贿案——承建政府工程 联系中间人投标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
案件号:*检刑不诉【2024】Z1号
办案单位: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行江、刘少军、聂朋雷、王艳琦、丁星源、钱瀚洋、杨仁杰、方朋、周磊、孟泽冲
办理结果:合规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汇编资料;二是找出犯罪诱因;三是尽职调查;四是搭建合规组织体系;五是合规文化建设;六是梳理识别合规风险及义务;七是开始制度建设;八是开展合规调查;九是做好合规控制等。
15.姚某某逃税案——企业破产查出逃税 因法律适用而出罪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
案件号:蚌公(经)撤案字〔2024〕46号
办案单位:蚌埠市某区公安分局
承办律师:聂朋雷、聂坤、王彤彤
办理结果:撤销案件
主要辩点:一是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于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清偿的法律性质认定应坚持破产法优于税法和刑法;二是基于企业破产制度的设置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按比例清偿税收债权应当视为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处罚义务;三是基于破产法律功能属性定位及刑法单位犯罪制度,对行为人不能追究其连带责任;四是基于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精神,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基于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理论和破产制度,A公司及股东行为人等人无法决定在破产状态的A公司的意志,对A公司及行为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六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A市税务稽查局下达追缴通知的行为违法;七是基于两法衔接规定和税警部门执法规范,A市税务稽查局应当终结案件等。
16.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同学举报贩卖思诺思 公安特情引诱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
案件号:沪公*终侦字〔2024〕00155号
办案单位: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钱瀚洋、汪焕成
办理结果:审查起诉后退查公安终止侦查
主要辩点:一是行为人是一位优秀的青年音乐家;二是无法排除报案人系在公安的控制下实施“犯意引诱”,进而促成“毒品交易完成”;三是行为人并不知酒石酸唑吡坦片是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和毒品属性,行为人与报案人的聊天记录的谈话系行为人吹嘘;四是行为人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系侦查员指供、诱供;五是行为人并无贩卖意图,暂收400元也是为了缓和报案人的催促;六是系出于治疗个人失眠症状而通过医院正规途径购买药物等。
17.金某某骗取贷款案——解回再被侦查 法院改变管辖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
案件号:*检刑不诉〔2025〕61号
办案单位:宿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聂朋雷、胡雨、刘子兄、汪焕成、许巧蔓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主要辩点:一是N银行、B国企、打印店人员均不能证明商务局印章及领导签字系谁伪造;二是行为人贷款600万元和1200万元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三是A公司未能偿还续贷1800万元贷款是因行为人在2022年因其他犯罪被羁押,从而失去偿贷能力;四是即便行为人有伪造材料的行为,伪造的有关材料也不是银行放贷审核的实质性材料,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五是N银行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并未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六是综合全案证据,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侵害法益,为贷款提供真实充足的担保,保障了贷款安全等。
18.李某某挪用资金案——小股东控告大股东 大股东实质经营
受理至办结日期: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
案件号:*公(经)撤案字〔2025〕95号
办案单位:宿州市某县公安局
承办律师:聂朋雷、陈虹成、唐坤鹏、钱瀚洋、王彤彤
办理结果:撤销案件
主要辩点:一是行为人与报案人、第三人之间产生的矛盾是股权纠纷;二是行为人个人、家庭与公司资产出现严重混同;三是行为人没有挪用、侵占、挥霍、隐匿公司财产,没有将公司资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携款逃匿等行为;四是报案人已经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报案人向公安局提交撤销案件申请等。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JUN XIAN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简历投递:993201190@qq.com
联系人:胡主管
联系方式:15691486109(微信同号)



·免责:本文及其内容不代表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决策,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本文配图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本公众号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