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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合肥刑事业务交流会成功举办(上)——医疗职务犯罪刑法问题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174次

       2023年9月9日下午,第一期刑事业务交流会在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举办,本次会议由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主办,来自24家律所的60余名律师、高校教师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医疗职务犯罪刑法问题和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主题,会议由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郭威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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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郭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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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合肥兼职律师、市律协刑委会主任   行江


      会议伊始,隆安合肥兼职律师、合肥律协刑委会主任行江向大会介绍了本次交流会的办会计划及筹备过程,并介绍了隆安合肥律所的成立发展情况。中闻合肥律所管委会成员、刑事部主任王俊介绍了中闻合肥律所的成立发展情况,表达了对大会顺利召开、刑辩业务交流蓬勃发展的美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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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合肥律所管委会成员、刑事部主任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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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节选:

行博士的发言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代理的职务案件”,行博士总结自己代理的职务犯罪,将其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两类,并且简单介绍涉及的罪名。

第二部分“当前职务案件的特点或者困境”,从侦查阶段不能会见、办案时间短、调取证据或者证人出庭很难、证据自有特征和认罪认罚协商空间较小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三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点”,共有七个辩点,不同的辩点需要注意不同的策略。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辩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扩大解释适用的倾向,辩护时需要注意当前的刑事政策。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目前是已经虚化,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不是辩护的重点。

第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额”,需要注意人情往来与受贿犯罪等的区别。

第四,“自首的积极辩护”。虽然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自首认定的不多,但是律师应该认真仔细研判证据,发现案卷的细节,部分案件可以认定自首的。

第五,“禁止重复评价的认定”。需要注意贪污受贿犯罪与滥用职权犯罪中部分量刑情节的重复认定的问题。

第六,“因果关系的辩护”。在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等辩护中需要认真研究因果关系,并且积极进行辩护。

第七,“数罪并罚缓刑”的问题。虽然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数罪判缓刑的不多,但是从理论层面上,数罪并罚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辩护律师应该积极辩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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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节选:

聂朋雷律师在发言前首先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谈到关于高质量的经济犯罪的案源如何进行扩展的问题。聂朋雷律师将其归纳为三个储备和两个能力,即知识储备、经验储备、资源储备以及感知匹配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其中关键的部分是知识储备中专业知识的储备,例如证券的知识、税务方面的知识等。


紧接着,聂朋雷律师以其亲办的孙某虚开案为例,引出今天的发言主题“医药行业MAH与CSO组织虚开套现行为法律分析”。随后,详细地介绍了MAH、CSO、两票制、两票制前后医药产供销模式以及学术推广的具体情况。


最后,重点阐述了如何区分认定利用CSO组织开票套现用于支付医院返点的法律定性的问题。聂朋雷律师指出,该问题应当从是否开展推广活动以及是否向医院返点两点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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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节选:

严律师的发言从本次医疗行业反腐风暴展开,就医疗行业自身特殊性,以及和医药企业反舞弊调查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药企的种种舞弊行为因与政府、行业监管、能源、科研,尤其是和医疗机构的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对于律师团队受聘开展反舞弊调查,就存在很多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发言人分析了医药舞弊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尤其是医药企业默认员工对外开展个别商业贿赂行为情况下,这种公司明知这种行为的不法性质,但是面对利益驱使和行业潜规则,在外部刑事及行政监管压力下,如何全面深入有效的开展企业反舞弊调查和合规整改


第一个就是重点围绕突出问题开展调查。律师介入调查的前期沟通工作尤为重要,找准一个突出痛点,与企业高层有针对性的开展直接沟通,而不是为了强调开展调查的重要性,就无限延伸企业的其他的问题。律师去企业做调查和合规,还是需要充分了解客户心理。切忌重点不突出,打破了企业内部环境的平衡,使企业高层压力倍增,最后丧失信任,丧失合作的基础。


第二,就是调查的方式方法问题。反舞弊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个人信息和隐私,因此调查活动的合法性,与调查主体的资质以及调查手段的正当与否就非常重要,需要特别注意把握尺度,否则稍有不慎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我们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安全意识还是要始终保持,确保整个调查过程合法合规。


第三,内外部的配合问题。整改和调查是可以以外部的律师团队为主导,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视角、经验法则,从查和辩两个角度审视问题,是有效帮助企业理清思路、排查隐患、对症下药的重要能力。尽可能缩小内部人员范围,更多的是为整改调查,提供信息、资料、解读、人力、后勤等支持和保障。确定分工合作模式和内容,内外部协调发力,才能形成可控、高效配合的良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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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节选:

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由中纪委牵头,本次“医疗行业反腐”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医药反腐不留死角,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代理商,延伸至生产企业整条产业链,从上游逐步卡死医疗贿赂空间。


刘海军律师的发言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医疗行业反腐”背景下,普通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例举了各类“学术交流会议”取消,引发医务人员的异议;严打“学术赞助”,倒查“5年”等现实问题对普通医务人员的影响。


第二部分:官员及医疗技术专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对司法现状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偏差和盲区,对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有较大影响。示例:收受贿赂,案发前退回的;收受后用于公务开支、捐赠;参股分红;哪些构成受贿、哪些是孳息应予追缴;态度第一、数额第二,不当的承认导致的被动后果!以及当事人家属及委托人对律师是否:理解、信任、支持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法律的修订及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医疗反腐定调:“行贿受贿一起查”,很长一段时间里,刑法打击更多的是受贿者。企业或代理商行贿如能全力配合调查,很多时候甚至能全身而退的局面,可能会出现180度的反转。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行贿罪修订的变化,应及时掌握。中纪委最新界定“单位行贿”。过去在实践中,医药企业一般将行贿行贿推给“医药代表”个人,被医药代表们广为诟病的“承诺书”一度成为药企与医药代表“带金销售”之间的防火墙。此次中纪委指向明确:“只要行贿行为单位领导班子知情并默许,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即使行贿资金由个人垫付,也应认定是单位行贿。


第四部分:医疗行业反腐,律师应该怎么做?律师的武器是法律;医疗行业中的罪与非罪值得探讨,应具有的出罪化或轻罪化思维;“医疗行业反腐”中,律师应积极参与拓展“医疗合规”“刑事合规”。医疗行业的特点以及医生独特的社会价值。医生高超的医疗技术本身是有独立评价的价值和意义的。“医疗行业反腐”不应给医疗行业毁灭性的打击,也应考虑“建设”。


第五部分:结语,在目前“医药行业反腐”的进程中,一个人的力量肯定是渺小的。但一群热爱刑辩,志同道合的同仁相互激励、群策群力,彼此温暖、互相扶持,每个人都发出自己微弱的光,群体的力量也能汇聚成熊熊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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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节选:

吴鹏律师提出,医药领域腐败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其中一个要重点的关注就是涉及“统方”的犯罪。“统方”本属于医院的正常业务操作范畴,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法“统方”作为“带金销售”的关键环节,成为了滋生医药腐败的温床。在本轮医药反腐浪潮中,非法“统方”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吴鹏律师列举了涉“统方”犯罪的十大罪名和重点人群,并逐一进行了分析。


文字:隆安所

图片:隆安所

审核:一蓑烟雨 吴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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