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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内训—案例研讨&《反电诈法》等相关法律解读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339次

2024年3月1日下午,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并举行君先所第八期内部培训活动。内训活动内容分为两个主题,主题一为案例研讨,主题二为法律法规专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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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员工大会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会场


在内训正式开始之前,律所首先召开了全所员工大会。党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聂朋雷在员工大会上对律所员工上一年度的建言献策逐条进行了回复。他提出,律所将逐步解决一些亟需改进之处,并对近期所颁布的制度进行调整,创新工作模式,推进律所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02

案例研讨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君先所通过开展案例研讨活动,追求对案件全面、细致、差异化的分析,透过不同专业律师的角度审视案件中的疑难问题,避免律师办案过程中陷入局限思维,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此次活动有两例案例作为研讨对象,一是由聂朋雷律师、钱瀚洋律师承办的香港离岸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案。二是由吴强强律师、唐坤鹏律师承办的韩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一:G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首先,由钱瀚洋律师向参会律师介绍基本案情,聂朋雷律师进行补充。就案件事实部分,与会律师依次向聂朋雷律师发问,聂朋雷律师一一进行了解答。


而后,钱瀚洋律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总结,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实习律师倪磊提出,非法经营罪需要主客观统一,G某主观上是否具有加价4分非法盈利的目的对本案至关重要。此外,4分的加价在行业内是否为普遍现象也是本案需关注的点之一。


吴强强律师提出,若按照4分的费用计算,该公司每年获利60万元人民币左右。可通过查看该公司的经营规模,进而推断该60万元占该公司的经营比例,如果过小,可以认为没有犯罪的必要;此外,可通过查询案例,了解非法买卖外汇一般是收取多少手续费,进而对比4分的收费是否具有合理性。

刘鑫磊律师、李珍律师、唐坤鹏律师也围绕焦点问题发表各自观点,提出宝贵意见。


最后的点评环节上,吴甜琪律师指出,从公诉人的角度出发,G某以溢于官方价牌的价格进行交易,双方是各取所需,符合非法经营的条件。因此,作为辩方需要承担证明溢于官方牌价的4分加价并非基于非法盈利目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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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甜琪




案例二:H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案例由见习生孙禹为参会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唐坤鹏律师进行补充。就案件事实部分,与会律师依次向唐坤鹏律师发问,唐坤鹏律师一一进行解答。


对案件事实存在疑问的律师发问完毕后,由唐坤鹏律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研讨。


王彤彤律师从H某实际获利与种子在市场上能否正常流通出发,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李珍律师从案涉种子的发芽率出发,对案涉种子能否被判定为假种子提出自己的观点;陈虹成律师提出,能否构罪需要一个对种子的专业鉴定作为前提,并认为此案做行政处罚更适宜;刘鑫磊律师提出,本案是否会有被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可能,并进行了专业分析;王艳琦律师提出,关键在于种子的鉴定,未经鉴定不能贸然确定,并从《种子法》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


聂朋雷律师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案是否构罪的前提条件是案涉种子是否构成假种子、劣种子,这需要专业的鉴定进行证明;H某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等冒充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案涉种子包装上已经写明种子品类,此种情形可排除;此外,可考虑对案涉企业做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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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朋雷


聂坤律师、徐定律师、见习生栗华侨也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各位律师激烈的讨论,使得案件争议问题的答案逐渐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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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坤


最后由吴强强律师就未来的辩护思路进行分享。

案例研讨交流分享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更是将案例背后的理论、思路、实践及价值剖析出来。在本次案件的“把脉会诊”中,大家集思广益,集全所律师之智慧,博采众长,以案促学,促进律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03

专题解读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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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


本次专题解读对象为《反电诈法》等相关法律,由吴甜琪律师担任主讲人。吴甜琪律师首先从《反电诈法》出台背景出发,讲述该法所具有的的前瞻性与重要性。在该法出台前,对电诈犯罪惩处具有局部性和滞后性的弊端,因此在此种环境下,《反电诈法》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随后,吴律师针对《反电诈法》的体例结构进行解读,并对亮点条文进行重点分析。最后,从《反电诈法》视角的合规出发,为在场各位律师讲述对反电诈守门人的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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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强


授课结束后,由吴强强律师进行了与谈。吴强强律师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追偿出发,提出能否在该类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代被害人向电诈守门人追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而开辟新的案件受理思路。

活动的最后,由唐坤鹏律师总结内训开展的深度、案例研讨的对象、新法学习的模式。至此,本次内训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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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坤鹏






文字 | 陈俊儒、吴文娟

图片 | 许巧蔓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吴强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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