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抚养权与抚养费该怎么办?
王彤彤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男女双方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一子一女之后,于法定年龄登记结婚,共同经营婚姻两年后提出离婚,男方提出要求: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抚养费;女方提出要求:不要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同时不支付抚养费。
问1:女方是否可以不要抚养权也不支付抚养费?
问2:男方能否因女方不愿支付抚养费而剥夺女方的探视权?
问3:抚养费经法院确定后,是否可以变更抚养费?
问4:未成年人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01
法律规定
PAR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解答问题
PART2.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须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换言之,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父母一方不要抚养权也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
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其一,对方阻止探望子女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其二,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时,也不能以此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对于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拒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变更抚养费,此处变更是指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或者减少抚养费的数额。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主要为以下两种: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减少的。
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变更抚养权。抚养权并非一经确定后就无法变更的,双方协商变更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变更抚养权。
文字 | 王彤彤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吴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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