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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一)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288次

周磊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法律业务部主任


一、引言


商业竞争日趋激烈,而人才竞争是各企业竞争的核心。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密意识,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防范人员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用人单位采用约定竞业限制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进行竞业限制。



二、提出问题



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什么?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有哪些?一般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对于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2年,该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该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问题解答


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人的竞业限制义务直接来自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法上的表现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的管理人等情形,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位的主体。约定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一般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此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般劳动者具有竞业限制义务。但是一般劳动者所负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为条件,并且禁止竞业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因为竞业禁止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销售经理、高级技术人员等则属于竞业限制协议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一般员工则不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对劳动者发生效力,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6、对于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2年,该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应当认定该条款部分无效,即超出2年的期限无效。

7、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该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有多种形式,有的是在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有的则是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将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附件,还是在劳动合同以外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产生竞业限制协议一并解除的效果。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具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竞业限制的独立性,所以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从立法历史来看,立法上倾向于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而在《劳动合同法》审议表决时,却将此条款删掉,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加以限制,这说明立法上倾向于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离,以正确区分二者关系。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吴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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