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被电信网络诈骗后,除了报案以外,能否再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312次

-被电信网络诈骗后,除了报案以外,

能否再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打击罪犯 / 提高意识  /保护自我




作者

吴强强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执委会主任


吴文娟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高安祺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见习律师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X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多样、行为隐蔽、成本廉价、传播广域、犯罪连续、后果难以预测和不可控,这些特点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诈骗,电诈被害人的追偿更显艰辛。

【传统方式—救济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不同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电诈被害人似乎无法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分子追偿。并且,不同于其他犯罪有明确的追偿对象,电诈背后往往存在一个复杂的组织,向谁追偿,能否追偿到都是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被害人的追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结合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除主要犯罪分子外,可向以下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01

向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银行为例,认定银行是尽到保障义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U盾等网上银行支付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银行是否依据结算合同尽到支付提醒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了电信诈骗活动或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柜台交易中银行是否对于大额转账、异常转账等行为进行了必要的提示;银行对于用户的身份信息、个人密码等是否存在违法泄露情形等。同时,对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银行卡用户是否尽到保护账户安全进行审查,银行卡用户是账户安全的重要参与者。


02

要求卡主(此处将银行卡、金融账户、电话卡等实名用户统称为卡主)承担民事责任


不当得利还是侵权?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电诈活动提供银行卡的卡主或者收款账号的收款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侵权需要进一步探究。



案例一


被害人付某因被电信诈骗将七千多元转入被告汪某银行卡,被告汪某后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付某向法院起诉认为汪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赔偿七千多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汪某为银行卡卡主,其在明知他人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被害人张某通过网络平台将8000元转入卡主赵某账户,赵某在款项到账后经多次转账,分次转入四个人的账户内,现该款不知去处。张某认为赵某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结合本案,虽原告将8000元转入被告银行卡内,但不能证明被告取得该款,原告以不当得利诉求被告返还8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原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原告返还。虽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但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进行诉讼。


案例三


被害人罗某因被电信诈骗向陈某银行卡转款九万余元,经查明查明陈某在明知他人从事收购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名下的卡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陈某因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被判刑。罗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经笔者进行案例检索并结合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虽然案例一按照不当得利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多数法院均以侵权损害赔偿认定。因此,向卡主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似乎是普遍认识,原因在于:不当得利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款项往往只在卡主的账户中流转一下,多数卡主不一定实际获得利益,因此卡主不一定构成不当得利。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卡主明知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仍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到损失,其中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条规定“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卡主)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诉讼的前置条件,检索的案件中也基本为这种情况。


在此处,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卡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并非一定。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也应当是最后才使用的,将兜底的救济手段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这并不合理。此外,从民事法理来说,以银行卡为例,在银行开户时,银行会反复确认卡是否为本人使用确再三嘱咐卡不能出借,卡主即使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网络诈骗犯罪,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卡主在使用卡的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安全使用的义务,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导致被害人财产受损,因此应当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的情形除外。


但还有其他情形,例如:

案例五


A是某二手平台卖货商家,B找到A,要从A处购买一标价10万元的手表,二人经协商8万元成交并不经二手平台账户,私下交易,由B将款项直接打到A的银行账户。但是B为电诈犯罪分子,其诈骗被害人C后将A的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被害人C,让C将十万元打入A的账户。现C想追回被骗款项,能否向银行卡主A追偿?如果向A追偿应适用什么案由?


本案中,被害人C能否向A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来看,笔者认为A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存在争议,向其提起民事诉讼恐无法得到支持。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吴强强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50554339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551-66660406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