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先原创 | 如何客观看待“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说与不说”
JUN XIAN LAWYER
如何客观看待“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说与不说”
民主 技术|情怀 守正|创新
作者简介<<<<<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倪磊
高级合伙人
监事会主席
前言/ INTRODUCTION
因工作需要,笔者日常会接受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偶然会遇到朋友咨询“我的一个朋友的公司被调查了,如果公安找他问话,他应该怎么说”“我一个朋友最近也干什么事,突然接到公安电话,喊他去了解情况,他应该怎么说”“我一个朋友早上在家睡觉呢,被公安从家里带走了,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应该怎么说”。
其中大多数是为亲戚、朋友或者“无中生友”进行咨询,核心问题就是:被抓后,应该怎么说?笔者拟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探讨该问题。
0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百零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02
说还是不说
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无所谓“沉默权”,所以在面对办案机关问询时,不要说欧美电影中“我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台词。相反,《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面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
配合问话,如实回答是被讯问人的法定义务,所以,面对讯问,必须“说”。如果被讯问人是未成年人、聋哑人、少数民族或者外国人语言不通,相关法律均有处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并不构成拒绝讯问的理由,也一样需要如实回答。
总之,如果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无论是直接被抓捕还是被传唤的,面对讯问,都应该“说”。
03
“说”的矛盾
既然要“如实回答”,为何还有很多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具有很大争议?为何偶尔还可以在媒体上看到某地错案改判的新闻?为何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核对笔录的时候部分当事人会强调“笔录上的这句话不是我说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办案单位与被讯问人的立场不同
办案单位作为案件控诉方,与被讯问人天然就处于对抗状态。绝大多数人都有“畏罪”心理,面对讯问时就算“如实”供述,也会尽量做对本人有利的供述,回避对本人不利的情节。办案单位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任务就是调查事实真相,搜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种矛盾是无法调和的。
(二)办案人员心态
正是因为天然的“对抗性”,办案人员在审视被讯问人时往往戴着有色眼镜。因为长期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讯问,见过太多的借口、解释甚至谎言。办案人员不自觉地会对被讯问人的供述产生质疑,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反证,被讯问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供述与辩解往往会被办案人员视为狡辩。在这种心态下,办案人员可能就某些核心问题反复进行问话,与被讯问人进行地位不对等的“辩论”,直至得到“满意”的回答。
(三)外部环境问题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一直强调给基层减负。实践中,办案单位对抓获率、破案率、起诉率,甚至重刑率都或多或少有一些任务指标。在进行讯问中如果完全按照被讯问人的自我辩解进行记录,往往会导致证据不足,对下一步的打击处理工作形成不利影响。另外,越来越严的追责制度,会使部分办案人员产生错误思想,秉承着“宁杀错,不放过”的原则。一方面办错案需要被追责,一方面漏人漏罪也要被追责,相比较之下,案件办错了,只要办案过程中没有明显违规,一般是由单位兜底,国家赔偿。但如果办案“力度”不够,造成漏人漏罪,轻则被处分,而且会被怀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才“手下留情”,给领导留下不好印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追究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因此,部分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会有用力过猛的情况。
04
如何“说”
如前文所述,既然必须“说”,且与办案人员天然存在矛盾,那么被讯问人应该如何说?
01
根据法律规定,坚定主张权利
实践中可能存在,被讯问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细致陈述,办案人员看似仔细聆听,认真记录,但形成的笔录却只部分记录了对被讯问人不利的内容,对于被讯问人的自证和解释草草一笔甚至只字不提。《刑诉法》明文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因此,被讯问人要对笔录仔细查阅,确保自己所述被如实记录,确保自我辩解和提供的证据、线索被全部记录。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对笔录进行修改。
02
准确进行表述,不要似是而非
在被讯问过程中,有些问题记忆不清,有些情况没有看到,有些资金并未领取。被讯问人应该对问题进行真实、确定的回答,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在记忆不清或不明确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尽量少使用“可能”“也许”“大概”等猜测、估计类词句回答问题。
03
面对非法取证,主要保留证据
尽管执法办案越来越规范,部分地区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被讯问人如果面对刑讯逼供,一定要冷静面对,就算是被逼供而被迫签署不真实笔录,也要留心记住逼供人员、时间、方式以及笔录不真实内容等,待有机会第一时间反馈给代理律师,为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
总之,面对办案单位的讯问,应当说,如实说,说过之后仔细阅读笔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要利用法律规定合法捍卫个人权利。最后,就像笔者每次写文章或朋友圈短文一样,奉劝大家遵纪守法,不越过红线。
编辑|严李慧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免责:本文及其内容不代表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决策,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本文配图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本公众号原创文章。

扫一扫关注我们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