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或协议的原件;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供销或运输单据、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2、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等资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构成等资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
(4)能够证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1)被控告人(公司)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被控告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的身份情况;
(3)银行交易明细或转账凭证;
(4)现金缴款凭证;
(5)合同或协议原件;
(6)能够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1)被控告人(公司)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被控告人(公司)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相关网页、印刷品、图片、音视频等资料;
(3)传销的组织体系架构、参与人员名单、层级、缴纳的费用、购买的商品、服务、相关“返利”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资料;
(4)能够证明被控告人(公司)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被控告人(公司)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3)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4)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样品;
(5)假冒注册商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等记录,发票、出库单、入库单等单据,经营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财务账册等资料;
(6)能够证明被控告人(公司)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