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赏”给主播的钱能要回来吗?
JUNXIAN
民主|技术|情怀|创新|守正
JUNXIAN
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正在逐步成为部分网友休闲娱乐的主要途径,“打赏”也日益成为网民表达情感进行网上消费的新手段。相应地,网络打赏衍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笔者通过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就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责任承担主体以及相关的司法审判观点进行整理。

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

JUNXIAN
一种观点认为,主播提供表演、互动等服务,用户获得精神享受,这种非强制付费方式属于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主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表演,打赏是对主播表演服务的购买,通过表演对用户发出订立服务合同的要约,用户长时间停留观看行为表示默示接受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要约,构成对要约的承诺,此时用户与主播之间形成服务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户观看直播并不受限制,并无付费、打赏等合同义务,也无金额大小的限制,用户打赏纯属自愿,相关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对价关系,其强调的是财产的无偿转移,用户赠送虚拟礼物或支付财产是对主播发出订立赠与合同的要约,主播接受虚拟礼物或财产即为承诺,应属于赠与合同。
笔者赞同赠与合同的观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可见,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首先,主播的直播展示并不是按照打赏人的意愿进行规定的表演,直播打赏并没有要求给付义务,打赏不能看作是直播服务的对价。
其次,打赏人对主播的打赏具有任意性、随机性特点,其金额不固定,更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
最后,如果用户高额打赏超出了直播价值,体现情感互动,也符合赠与合同的性质。


由谁负责返还打赏款

JUNXIAN
主播获得的打赏是从平台分得经济收益的依据,打赏人与主播不直接产生钱款关系,二者依赖于直播平台的组织和结算。直播平台实质上是网络直播的开发者、运营者,用户需要先在平台上充值,继而在主播直播时进行打赏,无论是充值还是打赏,其都在平台的管理下进行,因此打赏人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而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形成依托平台的赠与合同关系,其返还比例应当按照网络平台常规分成收益比例进行返还。有观点认为在主播承担返还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将由主播作为返还主体,在扣除平台的服务费之后的获得金额进行返还。
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平台存在监管疏漏,主播的直播存在暴力、淫秽等情况,直播打赏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播平台与主播应当就用户的全部打赏金额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哪些“打赏”款能要求返还

JUNXIAN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络打赏行为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其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部分”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络打赏行为
1.“打赏”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要结合充值次数、频率、金额,以及“打赏”是不是发生在夫妻共同相处的时间内等细节要素综合考量。充值次数多,每次金额少,持续周期长,小额支出在一方决定权内,再结合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属性,故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充值次数少,单次金额高,持续周期短,则需审查是否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转移财产或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2.“打赏”是否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的兴起,也有其合理性和社会需求所在。用户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若单次金额不高,可直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其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若显然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则应进一步从意思表示、是否有悖公序良俗等方面考量,综合判断其法律效力。
3.“打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就目前直播行业的现状来看,确有一些网站及主播从事着较为低级、暴力,甚至淫秽等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表演。若充值、打赏行为的发生与这种类型的表演相关,则其效力当然也是有问题的。特别是一些主播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并且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于这种情形当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相关的民事赠与行为当属无效。
笔者认为,对于涉及网络打赏案件的处理,要从法理与情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司法审判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打赏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不应随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但是,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法律则不应予以保护,打赏款应予全额退还。

文字|唐坤鹏 孙禹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招聘
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1、执业3年以上,职业操守优良,作风严谨,能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同律所发展理念;
2、具有服务意识和管理协调能力;
3、欢迎有独立团队的律师携团一起加入,具有独立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的条件;
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招聘
专职律师
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招聘
实习律师
岗位要求:
1、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2、勤奋好学,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3、勤勉尽责,工作态度积极主动;
4、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5、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书写作能力;
6、本硕均为法学专业的优先。

简历投递:993201190@qq.com
联系人:胡主管
联系方式:15691486109(微信同号)



·免责:本文及其内容不代表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决策,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本文配图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本公众号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