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XIAN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认定规则
民主|技术|情怀|守正|创新

唐坤鹏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前某市公安刑侦部门公职律师
01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驾驶员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
02 如何认定驾驶员构成“逃逸”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员主观上必须具有:其一,驾驶员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其二,驾驶员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
因此,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明知事故已经发生。这种明知不仅包括对事故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例如,驾驶员可能通过车辆的碰撞声、后视镜中的影像,或是周围人的反应等,判断出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其逃逸行为的内在动机是为了逃避因交通事故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等,而选择逃离现场。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可以是明确的、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潜意识中对于不利后果的回避和抗拒。驾驶员客观实施离开现场的行为应当与主观逃避法律责任结合并统一,继而离开现场不能单纯认定为驾车逃离、弃车逃逸应当广义的包括虽未离开现场但故意隐匿身份、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以阻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这些行为都体现了驾驶员逃避法律责任的客观表现。
结合以下案例,除了明知事故发生而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明确行为外,也存在一些较为隐蔽或容易被忽视的情形:
(一)在某些情况下,驾驶员并未直接逃离事故现场,而是选择了故意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比如伪造现场、谎报事故原因或故意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给警方等。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在逃避事故责任的追究,与直接逃离现场无异,因此可以被认定为逃逸。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可以认定为逃逸,即便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也认定为逃逸。如果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三)驾驶员在事故现场若遭遇被害人亲属等围攻,或在已将被害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恐惧遭受殴打报复而选择暂时躲避,但随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此行为不应被界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上述情境中的躲避是出于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担忧,且后续有主动归案的表现,故不应简单等同于逃逸。
03 驾驶员对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不知情
而驾车驶离的特殊情形
在结合笔者近期正在办理的涉嫌交通肇事案件中,涉及环卫车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与路边围栏发生轻微剐蹭,随后下车观察未发现异样便继续执行清扫工作,但事后得知该事故导致了人员伤亡,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判断该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如果驾驶员明知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并未履行注意义务而直接驾车离开
驾驶员在明确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便不确定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若选择不下车检查而直接驾车离开,这种行为本身就透露出对潜在后果的忽视与放任。驾驶员未采取此等行动,反映出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或许并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害不严重,从而放任可能的严重后果发生。在此情境下,应推定驾驶员“明知”自己可能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为一般的驾驶员在遭遇此类事故时会立即停车检查,以确保无人受伤并采取必要措施。因此,该行为应被视为驾驶员“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构成肇事逃逸。
(二)如果驾驶员在离开事故现场时对严重交通事故不知情,但是事后发现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应当认定为“逃逸”
如果驾驶员在离开事故现场时并不知晓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但随后通过行车记录仪、目击者信息、车辆损伤情况或其他线索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及了交通事故,那么从这一刻起,他的行为选择将直接决定其是否构成逃逸。具体而言,如果驾驶员在意识到可能撞了人之后,立即采取积极行动,如第一时间主动联系警方投案,如实报告事故情况,配合调查,并表现出对事故后果的关切和负责任的态度,那么他的行为将不会被视为逃逸。因为在此情况下,驾驶员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且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相反,如果驾驶员在得知可能撞了人后,选择保持沉默,假装事故没有发生,甚至采取进一步行动来掩盖事实真相,比如破坏现场证据、藏匿车辆或逃逸至他处以躲避调查,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逃逸。因为此时驾驶员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法律后果,却故意选择逃避,以期避免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驾驶员在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及交通事故后的行为选择至关重要,它直接反映了驾驶员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并据此判断其是否构成逃逸。
(三)如果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检查并未发现撞了人且因正当理由驶离现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检查,是履行其作为驾驶员的法定义务之一。这一行为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事故中可能存在的伤亡情况,也有助于后续的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如果驾驶员在下车检查过程中,由于事故现场的各种因素,确实未能发现撞了人,那么其主观上就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在确认没有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驾驶员因正当理由(如紧急事务、完成工作任务需要、避免造成交通拥堵等)驶离现场,其行为并不构成逃逸。因为此时驾驶员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没有逃避的故意。因此,判断驾驶员是否构成“逃逸”,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解释或理由。如果驾驶员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撞了人,并且离开现场有正当理由,那么其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逃逸”。
04 结语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不负责任。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请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迅速报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编辑 | 胡雅婷
复审 | 汪焕成
终审 | 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招聘
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1、执业3年以上,职业操守优良,作风严谨,能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同律所发展理念;
2、具有服务意识和管理协调能力;
3、欢迎有独立团队的律师携团一起加入,具有独立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的条件;
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招聘
专职律师
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4、没有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记录。
招聘
实习律师
岗位要求:
1、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2、具有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行政、政府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服从律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律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4、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5、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书写作能力;
6、本硕均为法学专业的优先。

简历投递:993201190@qq.com
联系人:胡主管
联系方式:15691486109(微信同号)



·免责:本文及其内容不代表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决策,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本文配图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本公众号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