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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享有”条款的争议与解决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650次


JUN XIAN


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享有”条款的争议与解决


民主|技术|情怀|守正|创新


陈虹成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执委会副主任


陈俊儒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商事活动中,股东基于股东退股、周转资金、转变经营方向等原因,股权转让行为经常发生,为保障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法利益,双方通常会在协议中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作为股权交割日,交割日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股东享有,交割日之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受让股东享有。”以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转让方不完全披露公司债权债务、抽逃出资而损害受让方合法权益且无法完全救济等情况发生。笔者通过三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讨论在上述约定之下,双方可能存在的三大争议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中转让方

如何证明已尽披露义务

案例一:(2022)苏0581民初4522号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常熟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原告常熟某公司已知晓苏州某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且已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且原告常熟某公司受让苏州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理应对相关受让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审慎处理。原告常熟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作出了约定。现原告常熟某公司主张其是在受到欺诈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徐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依据不足,本院碍难支持。

 

分析与建议:


股权转让中转让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不同,若转让方未尽披露义务,可能构成欺诈而使受让方有理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主张对方有欺诈行为而负有举证责任的,需要承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不利后果。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也负有谨慎审查义务,未尽该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为避免该类争议发生,转让方披露信息的方式可以采取以财产清单的形式列明交割日之前所有应付款项、应收款项,并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之附件,加深受让方知晓受让前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之确认。同时,争议发生时,转让方确有隐瞒情形的,也能够通过财产清单予以体现。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前

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是否损害

目标公司的利益

案例二:(2020)粤民再372号


再审法院认为:


首先,案涉约定不损害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案涉约定是侯某某、侯某某与金某某公司、车某某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目的在于,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是确定的,但股权交易双方所掌握的公司经营信息存在不对称,转让方可能存在未完全披露公司债务的情况。双方约定由转让方承担其经营公司期间的债务,避免了基于已披露债务所商定的股权价格风险,符合股权交易双方合理的商业预期。


其次,案涉约定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协议约定由侯某某、侯某某承担其经营管理金某某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因公司债权人并非案涉协议当事人,故案涉约定仅在股权交易双方与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不产生公司债务转移的效果,金某某公司仍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案涉约定不损害金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一,因案涉协议中关于公司债权属侯某某、侯某某享有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金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对外债权未收回,并未在本案中查明,尚不足以认定公司财产因案涉协议而遭受损失;第二,即使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侯某某、侯某某,亦是公司行使经营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东利用此种交易安排变相抽逃出资,侵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依法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分析与建议:


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有效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即便目标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协议的签署,也只是作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任何一方,因此,目标公司并非此类纠纷的适格主体。


股权转让双方关于“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享有”的相关约定,也仅在其内部发生效力,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均未发生转移,也未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影响,债权人主张其债权的对象仍系目标公司。但目标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可以明确证明目标公司知晓原股东和现股东的股权交割方式,以及交割日前后债权债务的归属,增加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性。

目标公司的实际债务金额是否为

违约行为发生时的赔偿金额

案例三:(2020)沪02民终7420号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协议书,本案张某某通过将拥有的40%的上海某项目的投资权益作为对价,受让了李某某的60%的昆山某公司的股份,根据张某某与李某某确认的结算明细,双方的利益在2019年3月1日前达到了均衡,结算明细中的计算方式得到双方的认可,但是在股权转让后,张某某因为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业务收到江苏某超市的发票,上述款项江苏某超市在实际付款时进行扣除,从而使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结算明细中昆山某公司的应收款减少,进而影响了双方的总利润等数额,最终影响了双方对于存货的分配金额,故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中的计算方式重新计算后,将136,648.46元的发票金额作为超市扣款在昆山某公司的应收款项中扣除,最终计算出张某某应分配的存货金额为223,114.35元,与双方确定的结算明细张某某应分配的存货金额相差81,989.07元,该款项李某某理应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某某,虽然双方在股权转让时,张某某实际给予李某某10万元存货,但这是张某某自愿给予,并不代表改变了股权转让款的计算方式,故对于李某某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张某某的诉请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李某某承诺:自设立之日至李某某将昆山某公司的公章交付给张某某之日,昆山某公司不存在对外借款或对外担保。若李某某隐瞒昆山某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相关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李某某自行承担,双方确认已于2019年3月1日分开经营。涉案股权转让后,张某某陆续收到江苏超市开具的发票,发票所涉金额已经由江苏某超市在付款时作为扣款进行了扣除,双方在审理中均确认共计136,648.46元的发票金额为2019年3月1日之前业务所产生的扣款,且李某某确认在结算时未将该扣款计入超市扣款金额中。江苏某超市的136,648.46元扣款原因发生在双方对账之前,张某某收到相应发票在双方对账之后,且该扣款并未体现在对账的结算明细中,故该扣款金额应作为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应付款重新结算。一审判决根据双方系争股权转让前的持股比例重新计算,判决李某某应当将81,989.07元作为股权转让款差额支付给张某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分析与建议:


股权转让双方关于“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享有”的相关约定并不对外发生效力,实际承担债务的仍是目标公司。实践中,受让方通常诉请转让方支付目标公司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但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实际受有的损失并不等于目标公司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本案中,股权转让双方依据结算明细计算出股权转让金额,法院根据双方确认一致的结算明细中的计算方式再次进行计算,以最终计算出的股权转让款差额作为受让方的实际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并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原则上发生违约情形的依照约定,但违约金额过高,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总结

司法实践中认为,股权转让的标的物系股权,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对受让方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股权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的质量瑕疵也具有特殊性,转让方除了需要担保股权本身的质量瑕疵外,还需要担保目标公司资产质量瑕疵。在股东转让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的情形下,负有更重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更应当充分披露目标公司资产情况。争议发生时,受让方对其主张的赔偿款来源、金额都负有举证责任,而股权转让时双方往往对转让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已进行结算,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享有”的相关条款,对转让方的合法利益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招聘

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1、执业3年以上,职业操守优良,作风严谨,能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同律所发展理念;

2、具有服务意识和管理协调能力;

3、欢迎有独立团队的律师携团一起加入,具有独立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的条件;

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招聘

专职律师


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4、没有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记录。


招聘

实习律师


岗位要求:

1、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2、具有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行政、政府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服从律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律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4、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5、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书写作能力;

6、本硕均为法学专业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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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投递:993201190@qq.com

联系人:胡主管

联系方式:1569148610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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