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对完善增值税制度、确定增值税制具有决定性作用,该法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并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增值税法》的制定贴合当下经济发展需要,但是依然未解决部分存在的问题。笔者对部分重点条文解读如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主体包含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法将个人纳入了视同销售的征税主体。对于财务部门薄弱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专业水平低,可能无法判别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从而增加了行为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风险。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增值税的四档税率:13%、9%、6%、0。我国在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调整,本次以法律形式将增值税税率固定下来,杜绝频繁税率调整对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少市场参与者的不确定性,强化了税款计算的连贯性,减少了因税率变化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律师解读:本条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法定化,表明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认可。随着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全面实施,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也大量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检察、税务部门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全面打击。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税务合规挑战,在大数据和金税四期的高压监管环境下,税务部门通过综合利用数据平台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税务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但电子发票的数字化特点滋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数据泄露、篡改等,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推广及普及,增值税发票犯罪手段将呈现出新的形态。但部分犯罪数量也会相应减少,例如《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的法律定位,但对于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具体机制、各方责任划分,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联合办案可能存在着执法依据适用不规范、执法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职责、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内容认定不清、执法证据转换等问题。笔者代理的多起涉税案件中即发生税警部门都会超越法定职权和法定期限执法。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近年来,虚开发票、骗抵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呈多发态势,对此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税收征管法》和《刑法》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对增值税违法行为,除了有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外,还有不少税务人员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增值税法》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明晰了征纳双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克服了暂行条例难以规定法律责任条款的局限,有利于正确引导征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