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文娟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民间借贷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如中小企业应急筹资、个人短期周转多依赖此方式。民间借贷的便利性也导致了在此之中的乱象丛生,借款人“借而不还”引起的民间借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出借人控告借款人诈骗的亦不在少数。但是,“借而不还”一定构成诈骗吗?

0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对比
JUN XIAN

民间借贷: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一般会如实告知自己的财务状况和借款用途,并且在借款后如果出现逾期等情况,会和出借人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如请求延期还款、制定新的还款计划等。尽管可能因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但其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借贷合同、证据等来判定责任,一般不会涉及刑事处罚。
借贷型诈骗:
系诈骗罪的一种,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借款。构成借贷型诈骗的行为人通常在借款时就没有打算归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如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的担保或财务状况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此种情况构成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提示:若借款人逾期后失联、转移资产或资金用途与约定严重不符,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评估刑事报案可行性。
02
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占有目的”
JUN XIAN

实践中,罪与非罪界限模糊。部分案件初始看似普通借贷违约,仅逾期未还,但要精准判断其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殊为不易。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借款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综合考量多处细节,如是否隐瞒资金用途、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逾期未还的原因、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等。在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几乎没有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如何进行认定?本文通过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陈某诈骗案【(2020)京0113刑初436号】
案情: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隐瞒自身欠债的情况,虚构投资项目、赎回抵押的房产证等理由,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币82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裁判要点:
非法占有目的:借款时明知无偿还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欺骗行为:虚构资金用途,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既遂标准:资金转移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后续签订借条不改变犯罪性质。
案例2:熊某诈骗案【「2024」鄂09刑终66号】
案情:2023年5月16日,被告人熊某通过搭讪结识被害人李某,后二人添加微信,聊天中熊某甲谎称自己家境殷实、事业有成,将自己包装成富二代的身份骗取李某的信任,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2023年5月至6月间,熊某甲多次编造购买鱼苗、工地购置材料等理由骗取李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4万元,所骗款项均被熊某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案发前,熊某甲向李某情还款1万元。
裁判要点:
非法占有目的:借款时明知无还款能力,但谎称自己有还款能力,明显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欺骗手段的持续性:从建立关系到多次借款,均以虚假身份和理由维持被害人信任。
资金挥霍的刑事推定:将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还款行为的性质:案发后部分还款属“犯罪既遂后退赃”,不影响定罪,仅可作为量刑情节。
案例3:李某诈骗案【(2018)赣07刑终354号】
朱某、王某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请丁某参与合作经营。其间丁某之子即李某寄住在店里。自2017年7月初以来至9月14日止,李某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某使用,以达到其继续借款的目的。李某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某、王某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项目挥霍一空。
裁判要点:
非法占有目的:李某隐瞒其实际借钱的目的是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信用卡透支等,而网络赌博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将导致被害人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借钱给被告人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认定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诈骗:
(1)借入资金的用途
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及借款人是否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或者短期内有转移资金等行为,都会对认定诈骗有重要影响。例如,借款后立即将钱转至他人账户,或者用于高风险的投机行为,而没有任何保障出借人权益措施的情形,可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是否有还款能力和还款行为
在借款时,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他人借款,骗取他人财物,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借款后,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还款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还款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3)行为人未能还款的原因
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还款,但未还款并不一定代表不想还款,实践中未还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即包括无履行能力、无(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和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若因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导致不能还款,则具有非法占有的嫌疑。
(4)事后行为人的态度
没有还款意愿或者有能力还款却拒不归还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比如,有稳定收入却逃避还款责任,对出借人的催款要求置之不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借贷型诈骗的嫌疑。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还款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03
律师视角:遭遇疑似借贷型诈骗的应对策略
JUN XIAN

1.证据固定阶段:
将借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证明已经交付资金的证据进行保存,及时对能证明对方存在欺骗行为的证据进行取证。
律师介入价值:通过律师函催告、财产线索调查(如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为后续诉讼或报案奠定基础。
2. 刑事报案与民事救济的协同
报案要点: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重点说明“欺骗行为”与“资金无法追回”的关联性。
民刑并行:若刑事立案困难,可同步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如冻结对方账户)。
3. 风险防范建议
出借前:要求借款人提供征信报告、抵押物权属证明,并核实借款用途真实性。
出借后:定期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使用凭证,避免“借新还旧”陷阱。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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