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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先原创|婚姻纠纷之“闪婚闪离”彩礼返还篇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7次

2025

婚姻纠纷之“闪婚闪离”彩礼返还篇

 JUN XIAN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王彤彤

创始合伙人

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部主任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判定标准,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离婚的情形。这时,法院可以结合一方离婚时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彩礼的界定


第三条:(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基于二者法律后果上的不同,需对何谓彩礼进行判断。


2. 主体资格 


第四条: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01

指导案例

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双方登记结婚。赵某向孙某给付彩礼8.6万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赵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主要理由是: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期间因孙某一直主张身体不适无夫妻之实,双方还经常因孙某索要财物一事发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为此事争吵后,孙某回娘家不再与其联系。经法院查明,近4年内,孙某另外还有两段婚姻,均是与男方认识较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分别接收彩礼8万元、18万元。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男方均提到双方婚后不久即因钱财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孙某就回娘家居住,没有夫妻生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孙某在四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结婚仓促,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且男方均表示,孙某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孙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虽然孙某已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时,结合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所涉两次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

02

返还彩礼案例检索

1.(2020)粤民再94号:本案中,谢某虽未与王某1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的过错。谢某自女儿出生后放弃工作一直携带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八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中,谢某无需返还上述198000元彩礼给王某。


2.(2020)赣10民终529号:本院认为,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十条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刘某1关于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2020)赣10民终1332号:本院认为,所谓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邓某与张某2经人介绍相识,未及深入了解即订立婚约,本身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终至分手并非某一方的责任。邓某给付的彩礼款金额较高,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返还2086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某1关于邓某毁约在先,给张某2造成伤害,按照风俗习惯不应当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2020)黔06民终1125号:唐某1与龙某2共同生活了2个月左右,时间较短,双方无生育子女,未能缔结婚姻双方均有责任,一审酌情返还彩礼2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不是认定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理由,仅是判断返还金额多少的参考因素。唐某2以法律未明确规定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及龙某2对未缔结婚姻关系有责任为由,主张不予返还彩礼,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5.(2019)黔03民终4878号:谢某甲与陈某甲举行典礼同居后,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生育一子,应有共同消费,谢某甲请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陈某甲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6.(2020)黔06民终1125号:唐某1与龙某2共同生活了2个月左右,时间较短,双方无生育子女,未能缔结婚姻双方均有责任,一审酌情返还彩礼2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不是认定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理由,仅是判断返还金额多少的参考因素。唐某2以法律未明确规定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及龙某2对未缔结婚姻关系有责任为由,主张不予返还彩礼,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7.(2019)赣10民终35号:本院认为,丁某案给付涉案款项的目的是与吴某1缔结婚姻关系,现吴某1与丁某已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丁某给付金钱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丁某主张由吴某1、吴某2、李某返还该款项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吴某1、吴某2、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吴某1、吴某2、李某应全额返还丁某给付的款项,但涉案款项中的媒人钱及写礼单钱不应包含在彩礼款中,应予以扣除。


8.(2019)青02民终374号: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赫某与被上诉人张某1未办理结婚证,在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近一年时间后,被上诉人张某1离家出走。上诉人对送给被上诉人张某1及其父母彩礼118000元的数额有异议,并称因送彩礼给上诉人的生活造成了困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上诉人赫某父亲与被上诉人一家经协商已退还彩礼45000元。故上诉人再次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9.(2019)皖13民终85号:综合朱某1给付彩礼款的数额、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一审判决朱某2返还朱某180000元彩礼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朱某1请求朱某2父母承担返还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3、蒋某收取、支配了上述彩礼款,且朱某3、蒋某亦非婚约关系的当事人,一审驳回其该诉求并无不当。


10.(2019)苏03民终7205号:就本案而言,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钟某和李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虽然只有2个多月,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1始终帮着钟某一家经营服装等,并将其接收的彩礼款用于经营及共同生活,且李某1在2018年12月6日回来以后,不久就前往医院进行了药物流产术,这说明其和钟某同居生活期间,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已经怀孕的事实。综合上述各种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11.(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83号:谢某甲与陈某甲举行典礼同居后,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生育一子,应有共同消费,谢某甲请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陈某甲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03

结语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等。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践中,对于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彩礼可能已经在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等情形,可以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招聘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若干名,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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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1、执业3年以上,职业操守优良,作风严谨,能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同律所发展理念;

2、具有服务意识和管理协调能力;

3、欢迎有独立团队的律师携团一起加入,具有独立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的条件;

4、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招聘

专职律师


岗位要求:

1、取得或正在申领执业证的,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独立承办业务;

2、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和文化,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公检法等法律从业经验或者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4、没有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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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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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2、具有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行政、政府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服从律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律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4、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5、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书写作能力;

6、本硕均为法学专业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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