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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先原创|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应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源自: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点击:24次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聂坤

创始合伙人

网络犯罪辩护业务部主任


近日,某地公开通报一起教师体罚小学生被治安处罚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笔者也曾经代理过类似案件,学生上课时乱跑,辱骂教师,严重扰乱秩序,教师对孩子体罚后,孩子家长要求对教师治安处罚,不断信访,律师和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公安机关充分论证分析,最终该案没有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那么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掌掴等方式体罚中小学生的,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是否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查处?

目前,业界大体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体罚学生明显超越了《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惩戒范围,属于《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令禁止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具有行政违法性,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观点二:


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教师法》已经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学生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中小学生,属于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观点三:


不排除治安管理处罚,视情由公安机关处理。


重点查明教师是否出于教育惩戒的主观目的,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教师惩戒具体方法、体罚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等,视情处理。如若学生未违反校规校纪,教师体罚非出于教育惩戒目的,则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如若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教师体罚系出于教育惩戒目的且情节较轻(未造成轻微伤或当事人拒绝鉴定,或者以徒手拍打手心、臀部、肩膀、后背、大腿等不易造成伤害部位的),则属于教师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解聘。如若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教师体罚有明显伤害故意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或者以扇耳光、殴打头部、殴打身体易受伤的敏感部位等),则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2020年,教育部制定颁布《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赋权教师,让教师能积极管教学生。如《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教师可对有违纪违规行为学生进行“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教育惩戒。   


2024年8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关于教育惩戒的原则和界限,《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

尽管国家规定了教师相应的惩戒权,应当明确的是,教师体罚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规定为教师的义务。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包括他人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其他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自身健康成长的现象,健康成长包括身心两方面,心智和品德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  


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本事件中,学生在上课时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拿水枪向教师面部喷水,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如果教师的行为,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但该教师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 没有构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其行为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应当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


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应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同样,特别法也限制治安处罚的适用,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同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对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作为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本案中,该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教育,是事关民族、国家甚至人类社会未来的重大事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以学识教书,以品德育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文明教学。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为国家、民族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为教育创造优良环境。对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不得放任,也不得过度。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举报、控告,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适用治安处罚的法律指引,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处理。  


综上,该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如公安机关忽略《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该教师作出治安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尊师重道,非简单的礼数,而是五千年华夏文明得以延续、民族精神得以挺立的基因之一。严管之责,源于师者如父的深切期许,是唤醒蒙昧、雕琢璞玉的必经之路。若将教师惩戒学生动辄诉诸治安处罚,对教师群体心理影响不可估量,最终伤害的可能还是学生本身。因此,执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的案件时,还应根据案件实际证据情况,充分考量论证,谨慎对待。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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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XIA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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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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