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高频争议:
发票没开,钱就能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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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交易实践中,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争议屡见不鲜。此类纠纷广泛存在于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交易场景中,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发票开具义务与价款支付义务的法律关系界定,以及付款方抗辩权的行使边界。
作者简介<<<<<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吴文娟
专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PART 01
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法律界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确立的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务合同关系中,价款支付义务属于典型的主给付义务,其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而发票开具义务则通常被认定为附随义务,其功能主要在于满足国家税收征管要求及交易凭证留存需要,不直接影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发票开具义务与价款支付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不能作为付款方拒绝履行主债务的抗辩事由。
这种义务性质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笔者所代理的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以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进行抗辩,法官在说理中认定:“原告未能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不能阻却被告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主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有关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PART 02
司法裁判的类型化处理规则

1. 无约定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票开具与价款支付履行顺序时,法院普遍遵循主从义务区分原则。
2. 有明确约定情形下的处理:若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条款,法院通常认定该约定有效。但是若付款方存在迟延提供开票信息等过错导致发票无法开具,则该抗辩权的行使将受到限制。
3. 特殊领域的司法考量: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付款方的抗辩审查更为严格。即使合同存在相关约定,若付款方无证据证明因未开发票导致实际损失,法院仍可能判令其先行支付工程款。
PART 03
合同条款设计的风险防控建议

鉴于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市场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发票条款的规范化设计:
1. 明确义务履行顺序:建议采用“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开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等清晰表述,避免使用“及时开票”“同步履行”等模糊用语。
2. 约定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未按约开具发票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约定“每迟延开票一日,按未开票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
3. 设置开票信息条款:详细约定开票信息的提供时间、方式及责任,防止因信息传递延误引发纠纷。同时可约定因付款方原因导致发票无法开具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发票开具义务与价款支付义务的法律关系需结合合同约定、义务性质及公平原则综合判定。付款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权行使,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市场主体应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合理分配交易风险,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确保商事交易秩序的稳定。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进程的推进,该领域的法律适用或将面临新的挑战,值得持续关注与研究。
编辑|胡雅婷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JUN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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