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先原创|划重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唐坤鹏
创始合伙人
执委会主任
合肥市亳州商会轮值会长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祝永飞
专职律师
近十五年公安工作经验
近五年市公安局公职律师经验
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2025解释》)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在主观明知认定“去推定化”、入罪标准“去唯数额论”、情节严重“分层量化”等关键方面实现重大调整,将对司法实务产生深远影响。

PART.01/

制定背景
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该解释于2021年进行修正,目前已失效)(以下简称《2015解释》)曾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犯罪形势变化,该罪法律适用面临新问题:
犯罪手段翻新且呈团伙化、产业化特征;上游犯罪从以盗窃罪为主转为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涉银行卡帮助行为在该罪与帮信罪的区分认定上存在分歧等。
为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两高经调研联合制定《2025解释》。



PART.02/

明确“其他方法”的兜底性规定
《2015解释》曾对“其他方法”作过举例说明,如协助将资金转换为有价证券、汇往境外等应认定为“其他方法”。
《2025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其他方法”结合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认定时又存在争议的掩隐手段作出了扩张性解释,明确其“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并具体列举了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

这一修改主要针对两类实践难题:
第一,随着金融科技发展,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资金池、第三方支付跑分等新型掩饰、隐瞒行为层出不穷。此前司法实践中因“方法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存在争议,部分案件难以定罪。《2025解释》通过兜底并列举的方式,将所有具有掩饰、隐瞒实质效果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避免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
第二,不同地区对加工赃物、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的定性曾存在差异。
《2025解释》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为基层司法机关提供了指引,例如将居间介绍买卖直接纳入规制,解决了中间人是否构成共犯的争议。

PART.03/

严格认定“明知”:
防止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
“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主观要件。《2025解释》第二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推定明知泛化问题,作出了主要调整:
(一)确立综合审查判断规则
要求司法机关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交易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关系”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杜绝仅以“提供银行卡”“交易价格低于市场”“未核实身份”等单一因素推定明知,例如,在两高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办案实践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典型案例五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一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改判的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重点审查了满某某在场操作转账、安排取现等客观行为,并结合其按流水提成的获利方式,综合认定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而非仅实施了单纯提供银行卡的帮信罪客观行为。
(二)明确严格适用推定
司法推定是法官运用前提事实即已被现有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依赖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凭借经验法则去推论有待证明的推定事实。虽然司法推定整体上可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对前提事实的证明义务,而形成推定所需的基础事实不能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一切合理事实的存在。
因此,行为人是否基于前提事实,而对犯罪所得的性质具备认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防止把确实不知道或者过失情形纳入犯罪故意。

PART.04/

综合入罪标准,
不再机械以金额高低一刀切
在《2015解释》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主要体现为列举特定情形,即应定罪,该法第一条设置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这种标准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局限性。
一方面,当某些行为虽未达数额标准但已对司法追赃造成严重阻碍时,难以通过刑事评价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部分偶发或轻微行为因恰好达到数额标准而被追究刑责,容易引发处罚失衡的争议。

基于此,《2015解释》于2021年通过修改,变更为了综合考虑数额和情节的入罪标准,而《2025解释》便吸收和保留了上述规定,综合考虑数额、上下游之间的联系、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等情形。
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系紧密、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特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对数额较大但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罚,体现宽严相济,避免一刀切处理。该种入罪的综合判断标准亦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保持刑法谦抑性,既要通过刑事追诉体现对犯罪的否定,落实从严规制犯罪的要求,对危害性较小的人也要予其悔过机会,契合从宽的导向。

PART.05/

上游犯罪类型设置区别化标准
为《2015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采用单一标准,明确赃物价值累计达十万元以上即符合该情形,同时搭配多次实施、涉及特定款物等辅助条件。
这种认定模式在早期如盗窃等传统财产犯罪的下游案件中,因上下游犯罪数额标准差距较小,尚能实现量刑平衡;但随着上游犯罪类型不断拓展,其局限性逐渐凸显,部分如非法采矿罪等上游犯罪本身的入罪及“情节严重”数额标准远高于十万元,若下游掩隐行为仍以十万元作为“情节严重”门槛,极易出现“下游处罚重于上游”的量刑倒挂现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而《2025解释》为进一步改善该实践问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首次采用“上游犯罪类型化”思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根据上游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差异,设置两类情节严重数额门槛。对于非法采矿罪等定罪标准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所得达500万元以上;对于诈骗、盗窃等普通犯罪,达50万元以上。如笔者在办的一起《2025解释》出台之前的掩隐罪案件,王某因欲办理网上贷款,而被上游犯罪分子以需要包装流水为由协助转移被诈骗资金共计35万元,现依照《2025解释》不再定“情节严重”。这一调整既解决上下游量刑倒挂问题,也避免仅以数额衡量社会危害性,为嫌疑人通过悔罪争取从宽预留空间。

PART.06/

完善从宽处罚:
新增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激励机制
《2025解释》第四条新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宽情形,立法意义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上游犯罪财产损失直接相关,通过刑罚激励引导行为人协助追赃、修复法益,契合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目的。同时,该条款填补了配合追查但不构成立功的空白,即便未达《刑法》第六十八条实质性贡献标准,只要对追查起较大作用,即可从轻。
结语/ CONCLUSION
此次《2025解释》通过严密法网与精准限缩并重、类型化量刑与激励性从宽结合的制度设计,既回应了虚拟货币交易、跨境洗钱等新型犯罪治理需求,又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司法实践中需准确把握“数额与情节”“严惩与宽宥”的平衡,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为维护司法秩序和公民财产权益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2025 JUN XIANI
编辑|严李慧
复审|汪焕成
终审|吴强强
招贤纳士
JUN XIAN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简历投递:1002803584@qq.com
联系人:严主管
联系方式:18056867057(微信同号)



·免责:本文及其内容不代表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决策,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本文配图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本公众号原创文章。